签协议称借款一年,一年后返还本金,年利率18%-28%不等,每个月派发利息……因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83万元人民币,内蒙古罕特罕酒业公司3名负责人8月5日在广州福田区法院过堂。 称借款一年利率18%-28%不等 昨日受审的3名被告分别叫王某澜、王某风、李某生。起诉书显示,今年47岁的王某澜是内蒙古扎赉特旗罕特罕啤酒厂厂长、内蒙古罕特罕酒业公司董事长、王某澜的儿子——今年27岁的王某风是内蒙古罕特罕酒业公司总经理、今年48岁的李某生则是该酒业公司副总经理。 内蒙古扎赉特旗罕特罕啤酒厂成立于2007年11月16日,投资人为贾某学。2008年7月25日,王某澜将该厂买下,属个人独资企业,而内蒙古罕特罕酒业公司筹建于2009年4月,办公地址在福田区某大厦某室,在深圳市工商局尚未注册登记。 检方称,2009年4月起,为了筹集资金以扩大再生产,王某澜伙同杨某勇(另案处理)、杨某旭(另案处理)、李某生等人,在深圳租赁场地、招聘业务人员,以内蒙古罕特罕酒业公司的名义,雇请数十人到福田农批市场等地向广大中老年群体宣传该公司产品,派发品酒邀请函,以内蒙古罕特罕啤酒厂借款的名义吸收广大中老年人的存款。 王某澜安排其儿子王某风担任公司总经理,负责收款、转账、提现金等财务工作。期间,王某澜、王某风、李某生为取得广大客户的信任,还以宣传、抽奖等形式,在深圳麒麟山庄组织上百名中老年人召开团拜会,而后同部分客户签订借款协议,借款期限为一年,一年后返还本金,年利率18%-28%不等,每个月派发利息。在高额回报的下,部分中老年人将自己的存款打入了王蔚风在深圳开设的银行帐户中。检方称, 现已查实王某澜、王某风、李某生等人以借款名义,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83万人民币。 父称子没有参与借款业务 检方认为,王某澜、王某风、李某生无视国家法律,结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。 昨日法庭上,当法官问王某澜是否认罪时,他说:“这是我们的企业行为,借的款项也用到了企业上,出具了有公章的手续,是合法的经营往来。我们的借钱行为不是假冒、欺骗,是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,可能有些环节不妥当,但我不认为这是犯罪。” 王某澜说,其儿子王某风只是一个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,什么都不知道,也不是公司的总经理,只是协助管理资金和负责专卖店。公司的实际总经理是李某生,也是李专门负责借款业务的,王某风没有参与。王某风毕业后主要在家里帮助他母亲打理养殖场。 而王某风当庭表示认罪,并称公司在深圳的业务以啤酒销售为主,附带卖一些内蒙古的特产,在法官的讯问下,王蔚风勉强回答,公司业务还包括借款。“借款业务是我父亲决定的。”王某风辩解说,因为公司工商执照没批下来,所以他办了六七个,公司的往来资金都从他个人的账号上走。王某风说,借款提成的一半给李某生,这是他父亲决定的。 李某生则表示不认罪,他称自己是去年11月29日才到公司当副总的,负责公司的行政和业务工作。虽然参与了一些协助借款的业务,但是这主要都是王某风负责的。自己到公司的时间才2个月,很多事不知情,也只拿了3000元工资,借款纯粹是“义务帮忙”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。 编辑:Tiffany